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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民警接受性贿赂充当KTV保护伞获刑

2023/5/2 20:13:04      点击:
        被告人王朋措,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藏族,大专文化,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原民警,四川九龙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仁寿县。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仁寿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星华,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家威,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原辅警,四川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仁寿县。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仁寿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9)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朋措、刘家威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朋措及其辩护人彭星华、被告人刘家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朋措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刘家威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辅警。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王、刘二人接受杜某1、罗某等人为其提供性贿赂及金钱,明知杜某、罗某等人在仁寿县经营的爱上音乐KTV内有组织卖淫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对杜、罗等人经营的爱上音乐KTV进行检查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朋措在禾加派出所微信群看见内勤通知当晚要对辖区KTV等娱乐场所开展清查行动后,电话告知罗某,罗某当天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2.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禾加派出所组织对辖区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朋措因参与检查不便给罗某联系,让被告人刘家威告诉罗某当晚有检查。刘家威随即打电话告诉了罗某,罗某当天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朋措、刘家威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朋措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彭星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朋措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朋措具有自首情节,监委立案调查前王朋措已经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司法解释属于自动投案行为,应按自首来认定。王朋措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应酌情从轻处罚。爱上音乐KTV在案发前已经营数年,不是王朋措的行为导致杜某1的违法犯罪事实持续发酵,是监管部门的失职导致杜某1等人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治安,危害社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根据王朋措的认罪态度,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意见对王朋措以其羁押的时间以月为单位进行量刑。

       被告人刘家威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朋措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刘家威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辅警。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王、刘二人接受杜某1、罗某等人为其提供性贿赂及金钱,明知杜某1、罗某等人在仁寿县经营的爱上音乐KTV内有组织卖淫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对杜、罗等人经营的爱上音乐KTV进行检查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朋措在禾加派出所微信群看见内勤通知当晚要对辖区KTV等娱乐场所开展清查行动后,电话告知罗某,罗某当天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2.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禾加派出所组织对辖区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朋措因参与检查不便给罗某联系,让被告人刘家威告诉罗某当晚有检查。刘家威随即打电话告诉了罗某,罗某当天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线索、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拘留、逮捕文书。证实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被告人王朋措、刘家威身份证明材料。证实王朋措原系禾加派出所民警,刘家威原系禾加派出所辅警。
       4.被告人王朋措的供述。证实王朋措原系禾加派出所民警,先后在治安、刑事、交通组工作。2017年底在爱上音乐KTV接触认识罗某、杜某1等人,王朋措先后多次接受爱上音乐KTV内卖淫女提供的性贿赂,并多次在KTV内吸食毒 品。2018年7月左右,王朋措在值班时看到派出所微信群里面,内勤通知当晚要搞清查行动。后派出所接警说禾加街上有人喝酒产生纠纷,王朋措和戢某出警处理,在出警时,王朋措跟罗某打电话,说当晚派出所要开展清查行动,罗某当晚关门停止营业。2018年底,派出所组织大清查行动,王朋措参加清查,因组员都在一起,王朋措不好直接给罗某联系,就给刘家威打电话,让刘家威给罗某说今天晚上有检查注意到点,把门关了。当天派出所没有去检查爱上音乐KTV。王朋措知道爱上音乐KTV里面存在组织容留卖淫和容留吸毒的违法问题,罗某被查会牵连到王朋措,王朋措在知道派出所清查行动的消息时通知罗某,让罗某做好准备,避免被派出所查到问题。

       5.被告人刘家威的供述。证实刘家威原系禾加派出所辅警,先后在治安组、基础组工作。2018年6月刘家威经王朋措介绍认识了爱上音乐KTV的老板罗某,并多次接受罗某安排的卖淫女提供性贿赂。2018年底刘家威在仁寿接到王朋措电话,王朋措说他带队不方便给罗某打电话,让王朋措给罗某联系说晚上有检查,让罗某把门关了,后刘家威将王朋措的话转告给罗某,罗某说晓得了。

       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和杜某12017年1月6日结婚后一起经营位于的爱上音乐KTV,私下从事组织卖淫和吸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赚钱。2018年初开始接触、拉拢王朋措等禾加派出所民警,多次安排王朋措等在KTV免费喝酒唱歌,免费安排卖淫小妹陪睡。为逃避检查王朋措、刘家威向罗某通风报信。2018年年中的样子,王朋措用一个177开头的电话告知罗某当天晚上要开展大清仓,罗某当晚关门没营业。没多久王朋措通过微信告知罗某当晚有检查,并让罗某把消息删掉。2018年年底的样子刘家威通过微信告知罗某当天晚上有检查,并让罗某把消息删掉。当晚罗某关门没营业。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外号婷婷,还有一个名字叫欧阳涵,2017年10月开始在爱上音乐KTV从事陪酒和卖淫,老板是杜某1、罗某。和派出所的警察王朋措、王某3、刘家威、吴昊有接触,这四个警察经常来KTV耍。和他们发生多次性关系。都没有付过钱,是杜某1和罗某不让收钱。有几次杜某1给黄某等人说派出所要检查,让她们注意点。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绰号敏敏,2018年底开始在爱上音乐KTV上班,主要是陪酒和卖淫,老板是杜某1。和派出所的王朋措、威哥、四哥有过接触,和王朋措发生过性关系,陪王朋措一起吸过毒。和威哥发生过性关系,他们都没有给过钱。杜某1不让收钱。2019年3月杜某1让杨某等把KTV收拾一下,派出所要来检查。

       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于2016年开始在爱上音乐KTV上班,从事卖淫和陪酒生意,老板是杜某1。接触过禾加派出所的五个警察,王朋措、吴昊、刘家威、王某3、黄胜。多次和王朋措发生性关系,和刘家威、王某3也发生过性关系,没有支付过钱,罗某和杜某1不让收他们的钱。罗某给陈某交代说王朋措打电话说有检查,喊陈某注意点。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于2019年2月份左右被朋友骗到爱上音乐KTV上班,从事陪酒、卖淫、陪吸毒。和禾加派出所的王朋措、王某3有过接触,陪王朋措喝酒吸毒、陪王某3喝酒。2019年3月份杜某1说派出所查的严把门关着做生意,警察也来检查,杜某1好像认识一个警察,说没营业,警察就走了。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系禾加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治安管理,包括KTV,2018年发现爱上音乐KTV有问题,突击检查也没有逮到现行。开展清查工作是由内勤临时通知参加清查的人开会、分工,开展行动。之前内勤是王某3。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自2016年开始在爱上音乐KTV上班,从事卖淫,偶尔吸毒。和禾加派出所的王朋措、刘家威、四哥有过接触。杜某1和罗某免费安排王朋措等唱歌喝酒、同卖淫小妹发生性关系。罗某和杜某1给张某2等说有检查,注意点。有一次是王朋措带队来检查的。

       13.证人戢某的证言,证实戢某系禾加派出所教导员,负责行政思想、国保和刑侦,以及值班接处警工作。王朋措开始在刑侦组,后被安排到交通组。刘家威是辅警在治安组工作。KTV属于派出所管辖的特种行业。对爱上音乐KTV每年都要去检查很多次,查出没有消防许可手续,每次都是停业整顿,没有其他问题了。每次清查都是由内勤临时通知。

       14.证人胡某、廖某、葛某、余某、张某3、王某2的证言。

       15.证人官某的证言,证实官某系禾加派出所副所长,负责刑侦工作。王朋措在交通组,KTV属于派出所监管范围。

       16.调取证据通知书、仁寿县公安局清查行动方案及战报、关于2017年公开招聘辅用辅警的公告、仁寿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仁寿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岗位职责表、禾加派出所2017、2018、2019年度分工即业务考核细则、禾加派出所开展检查材料、爱上音乐KTV责令整改通知书、禾加派出所会议记录、专项工作方案及展报、王朋措检讨书及四风问题自查台账、仁寿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立案决定书、禾加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值班登记表。

       17.被告人刘家威、王朋措、罗某移动号码开户信息,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本地、异地通话清单。

       1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在禾加派出所任辅警。王某3和刘家威、王朋措等人在爱上音乐ktv消费过程中,老板罗某为搞好关系,安排陪酒小妹陪酒,还发生性关系。

       19.禾加派出所2018年5月至12月部分检查明细表。

       20.扣押决定书、涉案款物移送清单。证实监察机关扣押二被告人手机。

       21.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口头传唤二被告人到仁寿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朋措、刘家威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朋措、刘家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彭星华提出的被告人王朋措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朋措系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了严肃国家法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朋措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37日,折抵刑期37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刘家威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37日,折抵刑期37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变卖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李 京
审判员 张维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嘉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