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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纪委向多位派出所所长索要香烟获刑7个月

2022/4/30 13:16:58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被告人李荣军,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2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沈坚,系辽宁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二部刑诉【2021】Z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军犯受贿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艳、检察官助理杜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军在葫芦岛市看守所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荣军在任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纪检委书记期间,于2017年至2021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连某分局辖区派出所所长索要或收受财物。现查明:

1、被告人李荣军于2018年至2020年3月,多次向寺儿堡镇派出所所长李某1索要香烟,李某1在连山分局楼下,分三次共计送给李荣军南京“炫赫门”香烟20条,折合人民币3600元。

2、被告人李荣军于2019年夏季至2020年初,向站前派出所所长贺某索要香烟,贺某于2020年1月份,让该派出所辅警张某3购买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800元,由张某3送到李荣军办公室交给李荣军。

3、被告人李荣军于2017年到石油街派出所检查工作期间,以要赞助费为由,向时任所长赵某1索要人民币5000元,占为己有。

4、被告人李荣军于2017年至2020年3、4月份,多次向时任化机派出所、渤海街派出所所长王某2索要香烟,王某2让派出所辅警巴某在连山分局楼下李荣军车内,分三次送给李荣军南京“炫赫门”香烟26条,折合人民币4340元。

5、被告人李荣军于2017年夏天至2019年年底,多次向时任杨郊乡派出所所长高某索要香烟,高某分三次共计送给李荣军南京“炫赫门”香烟25条,折合人民币4350元。

6、被告人李荣军于2021年初,以调查“匿名举报王某1线索”并答应帮助运作为由,在其办公室内向钢屯镇派出所所长王某1索要人民币10000元。又于2021年4月以教育整顿加班吃饭为由,向王某1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

7、2020年12月,钢屯镇派出所民警张某1因涉嫌违纪被葫芦岛市纪委立案审查,张某1在所长王某1的陪同下到李荣军办公室求助李荣军帮忙,被告人李荣军答应帮助沟通,收受张某1人民币现金14000元。

8、被告人李荣军于2021年春节前,以过年给分局纪委同志搞福利为由,向塔山乡派出所所长杨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占为己有。

9、被告人李荣军于2019年至2021年节日期间,在其办公室内,分四次收受锦郊街派出所所长李某2人民币8000元(每次2000元),占为己有。

10、被告人李荣军于2018年2、3月份至2021年2、3月份,在其办公室内,分二次收受石油街派出所所长李某3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占为己有。又于2019年至2020年收受李某3送给的南京“炫赫门”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34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940元;储值加油卡1张(卡号16×××20已扣押),内含人民币2000元。

11、被告人李荣军于2019年春节前,向时任渤海街派出所所长王某3索要香烟,王某3给李荣军送红河香烟4条,折合人民币200元。

12、被告人李荣军于2019年7月,在其办公室内,以调查线索、并答应帮助沟通为由,收受时任山神庙派出所所长谭某人民币3000元;又于2019年一天,在该派出所检查工作期间收受谭某黄鹤楼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290元。

13、被告人李荣军于2018年1、2月份,收受时任山神庙子乡派出所所长张某2人民币和香烟,张洪铜先后让谭某帮助送给李荣军人民币3000元,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物品折合人民币1500元。谭某将上述钱款和香烟在李荣军办公室内交给李荣军。

14、被告人李荣军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份,以给单位搞福利为由,先后二次向沙河营乡派出所所长申某索要钱财,申某分二次送给李荣军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向申某索要香烟,申某分二次送给李荣军南京“炫赫门”香烟11条,折合人民币1980元。

15、被告人李荣军于2019年1、2月份,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时任水泥街派出所所长郭某1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700元。

16、被告人李荣军于2019年5、6月至2021年5月,分三次共计收受时任白马石乡派出所所长李某6香烟共计30条,其中,第一次收受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600元;第二次收受黄鹤楼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1700元;第三次李某4让其派出所民警翟某购买并送给李荣军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800元。

综上,李荣军共计收受人民币55000元,收受香烟折合人民币26140元。其中10000元人民币用于给本单位民警宋某等人过年发福利。案发后,李荣军向纪检监察机关退赃款31000元,宋某等人退还福利共计10000元,另有14000元被纪检监察机关扣押。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荣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构成受贿犯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2、被告人2021年5月25日被专案组通知谈话,26日就承认自己存在违纪行为,并于6月17日写了自述材料,应认定为坦白。3、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数额较小,被告人以为过年过节给自己熟悉的干警要点香烟等财物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且其中有一部分是主动送的,还有10000元钱给所在科室人员作为福利发放了。4、被告人及家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告人已认罪悔罪,并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荣军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荣军第16起犯罪事实中认定“李荣军第二次收受李某4黄鹤楼2条”事实有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荣军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后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结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荣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二、对连山区纪检监察机关扣押的赃款14000.00元、加油卡一张(卡号16×××20)、宋某等人退还“福利”款10000.00元、被告人退赃款3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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