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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如何被断定为双方互殴的?

2018/8/6 11:17:30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

看通报就要看重点:最终案件定性为双方互殴。

    那么案件定性为互殴的依据是什么?
    1、打架的起因。通报中交代,医患双方是因开药方的问题发生纠纷和口角,是引发打架起因,而非患者或医生单方的寻衅滋事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因此定性是准确的。
    2、打架的过程。通报中称,双方在诊室内发生口角后,后都动手打人。医生宁某某将患者推出诊室(这个行为不算打架行为),随后患者蔡某某踢了医生一脚(该行为属于殴打他人),医生拿起了敷料剪冲到候诊区(该行为虽不属于打架行为,但证明医生对殴打对方或报复对方有积极实施的表现),双方在候诊区发生肢体冲突(该行为系轻微的推搡行为,虽双方已经涉嫌互殴了,但如此后再无其他更强烈的打架行为,可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患者将医生拉倒在地(此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双方随后发生扭打(此行为属于标准的双方互殴),双方在互殴中,还造成了医生左手环指、小指骨折(轻伤),患者颈、臂、胸软组织挫伤(轻微伤)的不同损伤的后果。
     因此,在通报的事实来看,患者“踢医生一脚”的行为、“将医生拉倒在地”的行为、“与医生相互扭打”的行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同时,患者的行为造成了医生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这位伤害医生的患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目前被刑事拘留等待法院判决,是没毛病的。
     同时,该案件中,医生将患者推出诊室后,因患者踢了自己一脚,医生便手持敷料剪冲到候诊区,并再次上前与患者主动发生了相互扭打,可以看出该名医生具有出于“气不过”或者“报复”的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同时因为他与患者的相互扭打,造成了患者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医生殴打患者,被裁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是没毛病的。
     在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和医闹猖獗的今天,可能会有很多朋友替医生抱不平,为什么患者打了医生,医生就不能还手?或者把话题再延伸一下,为什么你打了我,我就不能还手?还了手就一定是互殴吗?
     在这里必须先给大家纠正两个认识的误区:1、医闹的扰乱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与普通的医生与患者矛盾引发的打架斗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不是所有的被打都不能还手。
     先来说第一个误区。
     人有生老病死,很多病情即使是医生也是无力回天,而现在由于很多领导的不担当,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死了人,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导致越来越多的人纷纷丧良心的效仿,不让故去的亲人尽早入土为安,而是停尸医院,设灵堂、摆花圈,挣死人钱。
     因为医闹是一个群体性事件,更因为有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门中层领导也不担当,在处置起医闹事件来也是畏手畏脚,引起了很多医生群体的不满,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近几年的处置来看,不能说都改变了,但是至少比前些年好多了,也出现了大量的警察强行将医闹架走抬上警车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
     工作这些年来,赶上过两拨医闹。
     一拨是病人因自己病情严重选择了跳楼自杀,病人的家属和“亲戚”便以医院看护不力为由,在医院门前拉横幅、堵大门。在给他们宣讲了挂横幅、堵大门会被拘留后,所谓的病人“亲戚”看到我们真的开始录像并逐个核查每个人的身份,落实他们与病人的关系了,他们便选择在医院门口附近不扯横幅的静坐。六哥和兄弟们陪他们静坐了三天,最后院方简单给了他们个台阶下,他们就同意了院方处于同情给的少量丧葬费离开了。
     第二拨是因病人家属没有仔细听护士所讲述的非常细微的陪床操作,自己操作失误,加速了已经在弥留之际的病人离世。后来病人家属又叫来了很多“亲戚”,以医院“治死了人”为由,准备设灵堂大闹医院。出警后,在第一时间询问了陪床的家属,并详细询问了她是如何操作的,并全程录像。了解清楚情况后向家属说明,既然称是医疗事故,那就要让专业机构调查清楚是护士操作错误还是陪护家属操作错误,护士操作错误是渎职行为要追究,陪护人员未听护士说明而擅自操作涉嫌过失杀人也要追究。和他们谈完后,他们选择了主动和医院自行和解。
     以上这些都是医闹的典型表现,而回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这个事件来看,患者蔡某某和王某并不是来闹事的,确实是来看病的,而且与医生发生口角的原因也不是没事找事,而是在开方的问题上,患者觉得医生“骗了”自己,才与医生发生了矛盾。因此,北京积水潭医院的此次医患打架行为,就是一起普通的因工作纠纷而引起的互殴事件,如果被人挑拨、煽动、炒作成“野蛮的医闹”欺负“弱势的医生”,那就有点别有用心了。

     再来说说第二个误区。
     是不是我们的法律很不讲理,所有的被打的人只能挨揍,不能还手?六哥只能说,不全是。很多朋友也会同情医生的说,患者先动的手,医生还手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正当防卫有着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超过限度的要负法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了6种正当防卫可以免责的情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仅就第三款的“行凶”来说,应该指的是类似“大悦城持刀伤人事件”、“榆林学生被刺杀事件”、“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等的那种行凶,千万别误解为谁和你发生了冲突,抽你一个耳光,就是所谓的“行凶”。

     而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是没有关于正方防卫的规定的。但是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中,第一条就规定: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这就提到了一个问题,怎么还手才算是正当防卫,才能免责?

     正当防卫免责,需要三个构成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法言法语是很难懂的,六哥再换成人话再给大家说一遍:

     所谓正当防卫,关键词在“防卫”两个字上,什么叫防卫?体现在行为上的是“逃跑”、“挣脱”、“护体”、“格挡”、“紧迫反抗”等一切急于脱身、自保或保护他人不受正在发生侵害的行为,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的脱身性回击行为也都应该视为防卫行为。

     比如说,对方在用拳头不停的打你时,你在空中胡乱抡了一拳为了达到吓唬住对方的目的后就逃跑了,这一拳如果打在了对方身上,只要没有太严重的后果,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你就是在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就北京积水潭医院这个案子来看,医生将患者推出诊室后,患者踢了医生一脚,这时的患者没有再继续对医生进行攻击,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医生如果“气不过”的话,应该选择报警,由警察拘留对方。但是宁医生对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选择自行解决,可能也与他长期不信任警察有关系,他在“不法侵害”停止后,主动拿着敷料剪出击,就这一行为来说,他是自己又主动回到了“危险”中,所以已经不存在立法本意中的“防卫”了,特别是在候诊区,医生没有选择逃避或者由第三方的警察去解决案件,而是自己又主动去与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乃至最后的扭打。

     换句大家能听得懂的话,就是完全可以摆脱危险的医生,因为“气不过”或“报复”的心里,又主动出去找回了危险,可以“闭门守城”的医生,主动打开城门出去“单挑”,之后才发生的打架斗殴还能叫“正当防卫”吗?

     医生群体可能会觉得很憋屈,岂止是医生,警察不也是如此,有人打了警察,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器履职却只能使用制服性动作,多一指头非制服性动作,就是“未能有效克制情绪”,轻则处分,重则拘留,被抓的贼都是要强烈反抗的,多少次出了事的强烈对抗的抓捕,最后都定性为了警察和嫌疑人“互殴”。还记得某地司机打了辅警,辅警脱衣服还手的事吗?辅警不是拘留的比司机还重?

     另外,对于“正当防卫”,很多群众存在着十大误区,也借此机会一并给大家说一下: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以前所说的出警案例,一人动手,另外一人跟上还手,目的不是为了逃跑和防护,是为了泄愤和报复。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你做了梦,梦到某人要打你,或者现实中两人吵了嘴,你认为对方可能要打你,直接找上门先把人KO了。咱们不像“老美”那么流氓,动不动就对有敌意的国家搞个“先发制人”,正当防卫必须要求不法侵害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对方恶狠狠的站在那里看着你,光玩嘴炮说要揍你,但啥也没干,你上去直接把对方干倒了,这叫你先动手打人,不叫“正当防卫”。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有人打你,打累了不打了,然后你说“我去,风水轮流转啊”,直接上去把对方硬莽了一顿,这不是正当防卫,这是名副其实的故意伤害。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你与父子俩拉架子要干仗,结果老爹动手打你了,孩子没动手,他爹揍你一拳,你逮着他儿子揍他儿子一拳,对不起,这不是“正当防卫”,不受法律保护。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你挨揍了,警察出警把对方铐住了,终于“老虎被戴上嚼子了”,你上去咣咣踹他两脚,得嘞,虽然你值得同情,但是这两脚,你也要负法律责任。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比如早就想揍他找不到理由,对对方极尽侮辱,用“激将法”挑逗对方打你,然后痛快的把对方干挺了,对不起,这叫防卫挑拨,要负法律责任。

     8.不具保护权益意图的“偶然防卫”行为。比如说你拿着棍子要去打乙,结果在路上恰遇乙从胡同窜出,你一棍子把乙砸晕,又上去踹了两脚,此时却获得了随后追来的人群的热烈掌声,因为你不知道乙刚刚抢劫了一个老太太。此时,你不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你是犯罪嫌疑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公安人员依法执行逮捕、拘留、传唤、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所有的激烈反抗,都叫抗拒抓捕,不是所谓的“正当防卫”的借口。

     10.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这也就是法律所说的“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朋友还是不理解,坚持认为“他打我,我就要打回去”。在六哥看来,立法的本意是让大家在发生纠纷和争执后,尽量不要使用武力解决问题,以免冤冤相报何时了。

     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还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打人要打出个“轻微伤”来,才能构成违法,才能处罚。

     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直接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改变的是,只要动手打了人,证据确凿,不需要必须打出“轻微伤”来,就可以直接处罚,且首选的就是拘留。换句话说,或许你没压住火气,打了对方一拳或者一个耳光,面临的可能就是拘留+罚款。

     对于这些,朋友们也没必要质疑、为难基层警察为什么不维护祖宗传下来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祖训”,“凭什么他打了我,我还不能还手”。毕竟警察都是执法的,如果朋友们请求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轻伤以下的决斗不是违法、先动手打人挨揍是活该”,警察一定会认认真真的执行新的法律。

     在法律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的现状下,尽快摒弃自己与法律冲突的思想,也不要试着妄图为自己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罩上“正当防卫”的合法外衣,法官没有智商低于60的傻子。

     暴力解决问题的年代过去了,如果还沉迷于暴力不能自拔,并为自己的暴力行为辩解,最终倒霉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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